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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范本(再审申请书模板(民间借贷))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8 10:45:29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

原审被告:XXXX,女,XXXXX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XXXXX区人民法院(2021)豫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和XXX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XX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定事由

XXXXX区人民法院(2021)豫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和XXX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XX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再审请求

一、请求贵院裁定撤销XXXXX区人民法院(2021)豫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和XXX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XX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案外人案外人XXX与XXXX之间的借贷关系缺乏证据证明

(一)原一审证据明显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原一审原告证据及证据存在的问题罗列如下:

1、借条1页

存在问题:借条只是债权凭证,不是支付凭证,不能证明100万元借款的出借。

2、微信聊天记录XX页

存在问题:(1)案外人XXX与XXXX的聊天记录中大多都是案外人XXX在说话,XXXX正面回复的内容极少,且回复的内容中从来没有用过“还”字,用的是“要”和“给”,更像是迫于不耐的无偿给予

(2)其中有一句回复“你也太出乎我意料了,3月10号让打条时说这个条又不是马上就要嘞,条上写的很清楚期限三年,我不知道你究竟想怎样?别逼我”,从该回复中提到了“要”,没有用“还”,可以证明借条中的钱不是借款,是其他原因的款项,回复中的“让打条”、“别逼我”可以证明借条是因为其他的原因被逼所打。

3、转账记录

存在问题:(1)案外人XXX只给XXXX转账3万元,不能用30000元的转账证明100万元的实际出借;(2)XXXX仅仅给案外人XXX转账23000元,而且也没有备注是还款,仍然不能证明100万元的实际出借;(3)从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双方交易习惯是转账。

4、债权债权协议1份

存在问题:债权转让协议不能证明基础债权的存在

5、证人证言

存在问题:案外人XXX系基础债权的债权人,其证言效力的证明力应当无限趋近于零。

除了原一审原告证据本身的问题外,XXXX在一审提供个证据也能证明案外人XXX是多起案件的被告和被执行人,案外人XXX明显没有出借能力。

(二)本案原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遗漏大量法律规定应当查明的事实没有查明

法律规定应当查明下列事实:

(1)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2)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

(3)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具体到本案中:

XXXX在原一审和二审均称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并称案涉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没有真实的借款发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原一审和二审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下列法院本应当查明的事实:

(1)没有提供借款的交付凭证:一审原告仅提供了债权凭证借条,没有提供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

(2)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交易方式:现金交付、转账交付或者其他;

(3)没有提供证据证据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双方平时都是怎么支付的?

(4)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财产变动情况:案外人XXX有没有借款能力?有没有收入?其财产减少没有?XXXX财产增加了没有?

综上,本案原一审和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明款项是否交付、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等情况下认定案外人XXX与XXXX之间的借贷关系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对《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的认定,违反《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原审法院对《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的认定,违反《民法典》第154条法律强制性规定。

该《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签订时案外人XXX是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见下图a: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明显系案外人XXX作为另案被执行人与被申请人XXXX恶意串通无偿转让债权以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债权转让人案外人XXX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原一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a: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


三、案外人XXX从未提供过借款给申请人XXXX

本案所涉大额借款100万元实际为虚假借贷关系,2018年XX月XX日系XXXX和前妻XX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XXXX和案外人XXX是男女朋友关系,案外人XXX以向XXXX前妻XXXX告发双方关系为由胁迫要求XXXX给其70万元,XXXX当时没有钱才被迫胁迫出具100万元的虚假借条。

案外人XXX未曾提供给申请人过借款,该笔大额借款案外人案外人XXX在借条签订时无任何出款记录、出款来源,筹款渠道,出款能力,申请人也无任何接款记录,接款凭证,用款方向。依据《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和第502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本案案外人XXX未向申请人提供借款,申请人与案外人XXX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申请人与案外人XXX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四、案外人XXX自2016年XX月XX日起就是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明显没有出借100万元的能力。

五、二审卷宗中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望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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